肇慶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
2018-05-08 16:33:18 廣東肇慶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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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滿足多樣化出行需求,促進出租汽車與互聯網服務的融合發展,規范運營秩序,保障乘客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6〕58號)、《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交通運輸部 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安部 商務部 工商總局 質監總局 國家網信辦令2016年第60號)及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制定本暫行實施細則。
第二條 從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以下簡稱“網約車”)經營服務,應當遵守本實施細則。
本細則所稱網約車經營服務,是指以互聯網技術為依托構建服務平臺,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條件的車輛和駕駛員,提供非巡游的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的經營活動。
本細則所稱網約車平臺公司,是指構建網絡服務平臺,從事網約車經營的企業法人。
第三條 網約車的發展應當堅持高品質服務、差異化經營。網約車運價實行市場調節價。
第四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全市網約車管理工作。各縣(市、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在本級政府的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具體實施網約車管理。
發展改革、通信、公安、人民銀行、工商、稅務、網信等部門依據法定職責,對網約車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章 網約車平臺公司
第五條 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根據經營區域向相應的市級或者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網約車經營申請表;
?。ǘ┩顿Y人、負責人身份、資信證明及其復印件,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和委托書;
(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屬于分支機構的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外商投資企業還應當提供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ㄋ模┦〖壗煌ㄟ\輸主管部門出具的具備互聯網平臺和信息數據交互及處理能力的認定結果;
?。ㄎ澹┦〖壗煌ㄟ\輸主管部門出具的具備電子支付及結算服務能力的認定結果;
?。┡c經營規模相適應的辦公場所、車輛停放地等證明材料。
?。ㄆ撸┡c經營規模相適應的管理人員。
?。ò耍┙洜I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文本;
?。ň牛┓煞ㄒ幰筇峁┑钠渌牧?。
第六條 市級或者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許可或者不予許可的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實施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七條 市級或者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網約車經營申請作出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明確經營范圍、經營區域、經營期限等,并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
第八條 市級或者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的,應當向申請人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九條 網約車經營者應當在取得相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并向所在地同級經信主管部門申請互聯網信息服務備案后,方可開展相關業務。備案內容包括經營者真實身份信息、接入信息、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核發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等。涉及經營電信業務的,還應當符合電信管理的相關規定。其中,外商和港澳臺經營者投資網約車經營涉及經營增值電信業務,還應當符合有關規定,取得電信業務經營許可證。
第十條 網約車經營者暫?;蛘呓K止運營的,應當提前30日向服務所在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書面報告,說明有關情況,通告接入車輛所有人和駕駛員,并向社會公告。終止經營的,應當將相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交回原許可機關。
第三章 網約車車輛和駕駛員
第十一條 擬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由接入平臺公司向服務所在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7座及以下乘用車;
(二)取得轄區公安部門核發的機動車牌照和行駛證;
?。ㄈ┸囕v使用性質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
(四)車輛排量達到1.8L(或1.4T)及以上,軸距達到2.7M及以上,新能源車輛軸距達到2.6M及以上;
(五)安裝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如提供服務時以時間、里程等量值作為結算依據的,應當安裝相應的符合國家有關規定要求的計量器具。
(六)首次申請時車輛使用年限在3年以內;
(七)按規范設置網約車外觀標識。
?。ò耍┓戏煞ㄒ幰幎ㄆ渌能囕v安全技術標準。
第十二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據第十一條規定的條件審核后,為符合條件的車輛發放類型為預約出租汽車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第十三條 申請從事網約車服務的駕駛員,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取得相應準駕車型機動車駕駛證并具有3年以上駕駛經歷;
(二)無交通肇事犯罪、危險駕駛犯罪記錄,無吸毒記錄,無飲酒后駕駛記錄,最近3個記分周期內沒有被記滿12分記錄;
(三)無暴力犯罪記錄。
第十四條 對符合第十三條規定條件的駕駛員,由駕駛員或平臺公司提出申請,按規定參加培訓,并經考核合格的駕駛員,由所在地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發放類別為預約出租汽車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第四章 網約車經營行為
第十五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承擔承運人責任,負責車輛和駕駛員的管理,按照服務規范標準提供服務,保證運營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權益。
第十六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保證接入車輛具備合法營運資質,技術狀況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營運車輛相關保險,并將接入車輛相關信息向經營許可所在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備。
第十七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保證接入平臺的駕駛員具有合法從業資格,開展有關法律法規、職業道德、服務規范、安全運營等方面的崗前培訓和日常教育,并將接入的駕駛員相關信息向服務所在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備。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留存從事網約車服務的駕駛員真實身份及聯系方式,按照《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中相關要求,記錄駕駛員、約車人在互聯網平臺內發布的信息內容、用戶賬號、手機號碼、登錄日志等數據并備份,在國家有關機關依法查詢時,及時提供。
第十八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提供24小時不間斷運營服務,并公布確定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的計時計程計價方式,明確服務項目,公布服務質量承諾,建立服務評價體系和乘客投訴處理制度,如實采集與記錄駕駛員服務信息。在提供網約車服務時,提供駕駛員姓名、照片、手機號碼和服務評價結果,以及車輛牌照等信息。
第十九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合理確定網約車運價,實行明碼標價,運輸服務完成后應當向乘客出具相應的出租汽車發票。
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有為了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占市場,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運營,擾亂正常市場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合法權益等不正當價格行為。
網約車平臺公司實行市場獎勵、促銷等行為應當符合相關法規規定,并提前10日將獎勵、促銷方案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條 網約車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從事經營活動,不得巡游攬客,超出許可的經營區域的,起訖點一端應當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
網約車駕駛員不得同時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平臺注冊運營。
第二十一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承擔企業主體責任,應當依法納稅,購買相關保險。
第二十二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設立與經營規模相當的安全專項資金,落實網絡安全防范措施,提高安全防范和抗風險能力。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設和完善政府監管平臺,實現與網約車平臺信息共享。共享信息應當包括車輛和駕駛員基本信息、服務質量以及乘客評價信息等。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組織開展網約車服務質量測評,并及時向社會公布本地區網約車經營者基本信息、服務質量測評結果等信息。
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網約車市場監管,加強對網約車平臺公司、營運車輛和駕駛員的資質審查與證件核發管理,根據管理需要有權調取查閱管轄范圍內網約車平臺公司的登記、運營和交易等相關數據信息。
第二十四條 經信主管部門和公安、網信部門對網約車平臺公司非法收集、存儲、處理和利用用戶有關信息,以及違反互聯網信息服務有關規定、危害國家網絡安全的,依法進行查處。對有關部門認定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網約車平臺公司,配合有關部門依法進行處置。
第二十五條 公安機關應當積極預防和妥善處置出租汽車行業可能發生的群體性事件,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護公民合法權益,依法制止和懲治違法犯罪活動,維護治安秩序與社會穩定。
第二十六條 工商部門應當依法查處網約車市場主體無照經營行為和不正當競爭行為。
第二十七條 稅務機關應當依法查處網約車經營過程中的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
第二十八條 各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建立網約車平臺公司和駕駛員信用記錄,并納入全國統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臺,實現互聯互通。同時將網約車平臺公司信用信息在企業信用信息系統上予以公示。
第二十九條 各地出租汽車行業協會組織應當建立網約車平臺公司和駕駛員不良記錄名單制度,開展行業自律。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條 巡游出租汽車以電信、互聯網等方式為乘客提供運營服務的,不適用本實施細則。
第三十一條 本實施細則未盡事宜,按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執行。
第三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由肇慶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自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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