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實施細則
2018-08-11 18:09:21 廣東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市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行為,保障運營安全和乘客合法權益,根據《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訂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在我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網絡預約出租汽車(以下簡稱網約車)經營服務的,適用本實施細則。本實施細則所稱網約車經營服務,是指以互聯網技術為依托構建服務平臺,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條件的車輛和駕駛員,提供非巡游的預約出租汽車服務的經營活動。本實施細則所稱網約車經營者(以下稱網約車平臺公司),是指構建網絡服務平臺,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企業法人。
第三條 網約車按照高品質服務、差異化經營的原則,車輛數量和服務價格實行市場調節;必要時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實行政府指導價。
第四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實施網約車的監督管理工作。各縣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據法定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網約車的監督管理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依據法定職責,對網約車實施相關監督管理。
第二章 網約車平臺公司
第五條 申請在我市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具備《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線上線下服務能力。 線上服務能力依《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執行。線下服務能力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審核。
第六條 申請在我市從事網約車經營的,應當向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同時提交以下材料: (一)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申請表;
(二)投資人、負責人身份、資信證明及其復印件,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及其復印件和委托書;
(三)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屬于分支機構的還應當提交營業執照,外商投資企業還應當提供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
(四)省級交通運輸等行政主管部門有關線上服務能力的認定結果及其復印件;
(五)固定經營場所權屬證明或租賃合同;
(六)經營機構的負責人員、管理人員等信息;
(七)經營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和服務質量保障制度文本;
(八)法律法規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20日內不能作出決定的,經實施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延長10日,并應當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對符合條件的,應當作出行政許可決定并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對不符合條件的,應當作出不予行政許可決定并向申請人說明理由,出具《不予行政許可決定書》。
第八條 經我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許可的網約車經營范圍為全市行政區域內,經營許可期限為4年,自許可決定作出之日起計算。 許可有效期屆滿30日前,被許可人可向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交延續許可有效期的申請,延續的許可有效期最長不超過4年。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
第九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暫停或者終止運營的,應當提前30日向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書面報告,說明有關情況,通知提供服務的車輛所有人和駕駛員,并向社會公告。終止經營的,應當將相應《網絡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交回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
第三章 網約車車輛和駕駛員
第十條 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車輛,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在潮州市登記注冊且使用性質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的7座及以下乘用車;
(二)車輛行駛證載明的初次注冊日期至申請時未滿5年;
(三)車輛排量應不小于1.6L或1.4T,鼓勵使用新能源車輛;
(四)車輛技術等級應當達到《道路運輸車輛技術管理規定》要求的二級標準以上且等級評定在有效期限內;
(五)安裝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車輛衛星定位裝置并有效接入市級交通監控平臺;安裝應急報警裝置并接入市級公安監控平臺;配備具有網約車服務平臺服務端、價格計算、在線支付、服務評價等功能的終端設備;
(六)車輛不得噴涂巡游出租汽車專用圖案、標識或安裝巡游出租汽車專用設施設備。
第十一條 車輛技術等級由具備資質的營運車輛綜合性能檢測機構實施檢測和評定,出具檢測報告并由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確認;車輛衛星定位裝置由車輛衛星定位裝置運營商負責出具證明材料;應急報警裝置由市公安部門負責出具確認材料。
第十二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承擔承運人責任,應當保障運營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權益。
第十三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按每座不低于40萬元的標準為乘客購買承運人責任險等相關營運保險。
第十四條 申請從事網約車經營服務的車輛,由網約車平臺公司向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車輛所有人的身份證復印件;
(二)車輛行駛證復印件及車輛標準照片2張;
(三)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的車輛登記證書及其復印件;
(四)車輛衛星定位裝置安裝證明材料、應急報警裝置安裝確認材料、營運車輛綜合性能檢測報告; (五)已投保承運人責任險等相關營運保險的證明材料;
(六)平臺公司與車輛所有人訂立的車輛使用協議或服務協議。
第十五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依網約車平臺公司的申請,按第十條規定的條件進行審核,對符合條件的車輛,應在受理申請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發放《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有效期起始日為發證之日,屆滿日為車輛行駛證載明的初次注冊之日順延8年對應的日期。
第十六條 我市巡游出租汽車符合網約車平臺公司相關要求的,可直接向相應的網約車平臺公司申請從事網約車服務。
第十七條 申請從事網約車服務的駕駛員,應具有本市戶籍或取得本市居住證,符合《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規定的條件,通過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考試并取得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核發的《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由網約車平臺公司向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備完成注冊手續后,方可從事網約車服務。
第十八條 取得我市巡游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的人員,符合網約車平臺公司相關要求的,可直接向相應的網約車平臺公司申請從事網約車服務。
第十九條 同一輛網約車可同時加入多個網約車平臺公司,最多可配備兩名駕駛員,車輛及其駕駛員運營期間的權利和義務由車輛運營時段對應的平臺公司承擔。
第二十條 鼓勵網約車平臺公司在車輛、駕駛員許可條件的基礎上制定更高的企業標準,提升管理水平和服務質量。
第四章 網約車經營行為
第二十一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定期對服務車輛的行駛里程、使用年限、保養維護、保險購買和車輛審驗等情況進行檢查并記錄存檔,確保提供服務的車輛具備合法營運資質,技術狀況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營運車輛相關保險,保證線上提供服務的車輛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車輛一致。
第二十二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確保提供服務的駕駛員具有合法從業資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根據工作時長、服務頻次等特點,與駕駛員簽訂多種形式的勞動合同或者協議,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維護和保障駕駛員合法權益,開展有關法律法規、職業道德、服務規范、安全運營等方面的崗前培訓和日常教育,保證線上提供服務的駕駛員與線下實際提供服務的駕駛員一致。
第二十三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于每季度末將提供服務的車輛和駕駛員相關信息向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備更新。 對不具有營運車輛相關保險、逾期未審驗等不符合網約車經營服務條件或已經達到報廢標準的車輛,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立即停止向其派發營運任務并及時提請車籍所在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撤銷其《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對違反《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規定的駕駛員,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立即解除與該駕駛員的合同或者協議,并及時提請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撤銷其《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駕駛員證》。
第二十四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記錄駕駛員、約車人在其服務平臺發布的信息內容、用戶注冊信息、身份認證信息、訂單日志、上網日志、網上交易日志、行駛軌跡日志等數據并備份。
第二十五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明確服務項目和質量承諾,建立服務評價體系,如實采集與記錄駕駛員服務信息。在提供網約車服務時,提供駕駛員姓名、照片、手機號碼和服務評價結果,以及車輛牌照等信息。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建立乘客投訴處理制度,設置服務監督機構、建立網絡投訴受理平臺、公布服務監督電話。乘客因乘坐網約車引發矛盾糾紛,可向網約車平臺公司進行投訴。網約車平臺公司接到乘客投訴后,應按投訴處理制度要求及時處理,切實保障乘客合法權益。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建立乘客失物登記、保管、查找制度,及時處理乘客失物查詢,并按制度要求及時對乘客作出答復。對駕駛員涉嫌侵占乘客財物的,應及時上報公安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六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確定并公布符合國家規定的計程計價方式,根據市場供求情況或在政府指導價之內,合理確定網約車運價,實行明碼標價,并向乘客提供相應的出租汽車發票。
第二十七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不得為排擠巡游出租車或其它競爭對手,采取低于成本價格運營等不正當競爭行為,擾亂正常市場秩序,損害其它經營者合法權益;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 網約車平臺公司對于服務過程中發生的安全責任事故,應承擔先行賠付責任,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乘客及駕駛員轉移運輸服務風險。
第二十八條 網約車應當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從事經營活動,超出許可的經營范圍的,起訖點一端應當在許可的經營區域內。 網約車只能通過互聯網預約方式提供運營服務,不得巡游攬客,不得在機場、車站、碼頭等設立統一巡游出租車調度服務站(點)或實行排隊候客的場所輪排候客,但可通過網絡預約在上述站點允許停車的地點等候乘客。
第二十九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和駕駛員提供經營服務應當符合國家有關運營服務標準,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繞道行駛,不得違規收費,不得對舉報、投訴其服務質量或者對其服務作出不滿意評價的乘客實施報復行為。
第三十條 任何企業和個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資質的車輛、駕駛員提供信息對接開展網約車經營服務。不得以私人小客車合乘名義提供網約車經營服務。 網約車車輛和駕駛員不得通過未取得經營許可的網絡服務平臺提供運營服務。
第五章 監督檢查
第三十一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建設和完善網約車實時監管平臺,實現與網約車平臺信息共享,共享信息應當包括車輛和駕駛員基本信息、服務質量以及乘客評價信息;負責為市級各行政管理部門提供數據接口,加強對網約車市場監管,加強對網約車平臺公司、車輛和駕駛員的資質審查與證件核發管理。
第三十二條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每年對網約車進行一次審驗,審驗內容包括:車輛違章記錄,車輛技術等級評定情況,按規定安裝、使用符合規定的衛星定位裝置、應急報警裝置情況以及車輛投保承運人責任險等情況。 對技術登記達不到二級技術標準的車輛,強制退出網約車市場,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及時注銷車輛營運資格并收回《網絡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 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每年組織開展網約車服務質量測評,并及時向社會公布網約車平臺公司基本信息、服務質量測評結果、乘客投訴處理情況等信息。
第三十三條 通信主管部門和公安、網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網約車平臺公司非法收集、存儲、處理和利用有關個人信息、違反互聯網信息服務有關規定、危害網絡和信息安全、應用網約車服務平臺發布有害信息或者為企業、個人及其他團體組織發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為,依法進行查處,并配合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認定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網約車平臺公司進行依法處置。 交通運輸、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門有權根據管理需要依法調取查閱管轄范圍內網約車平臺公司的登記、運營和交易等相關數據信息。
第三十四條 發改、通信、公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商務、人民銀行、稅務、工商、質檢、網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對網約車經營行為實施相關監督檢查,并對違法行為依法處理。
第三十五條 各有關部門應當按職責建立網約車平臺公司和駕駛員信用記錄,并納入全國信用信息共享平臺。同時將網約車平臺公司行政許可和行政處罰等信息在全國企業信用信息系統上予以公示。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網約車行駛里程達到60萬公里時強制報廢。行駛里程未達到60萬公里但使用年限達到8年時,退出網約車經營。 小、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的,按照網約車報廢標準報廢。 小、微型營運載客汽車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的,按照該類型營運載客汽車報廢標準和網約車報廢標準中先行達到的標準報廢。 車輛從事網約車經營中途退出的,應到公安車輛管理部門辦理登記變更手續,并按有關規定重新核定報廢期限。
第三十七條 私人小客車合乘出行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不屬于道路運輸經營活動。合乘出行作為合乘服務提供者(駕駛員)和合乘者各方自愿的民事行為,相關責任、義務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由合乘各方自行承擔。
第三十八條 本實施細則自公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本實施細則公布前,已在運營但未辦理相關手續的網約車平臺公司、網約車輛、網約車駕駛員,應自本實施細則公布之日起一個月內到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補辦營運有關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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